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兆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振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芝,女,****年**月**日出生,回族,居民,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兆荣与上诉人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8日作出(2019)鄂0683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兆荣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19)鄂06民终4333号民事裁定,发回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重审。该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鄂0683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兆荣、李桂芝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兆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已另行制作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兆荣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兆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兆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兆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