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才华,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化隆县。
被执行人:马宝林,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兴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才华与被执行人马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宝林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7428.00元,因被执行人马宝林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才华2021年7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7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马宝林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被执行人马宝林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剩余部分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申请执行人才华同意被执行人马宝林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524执1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