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英,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被执行人:叶科文,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彭鼎,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8日的(2019)川0502民初2244号判决,于2021年3月31日,以(2021)川0502执恢145号执行裁定书其他了被执行人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保利·狮子湖房产证号: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16419号[写明被其他财产的状况],并责令被执行人被告叶科文、彭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林英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叶科文、彭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科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叶科文所有的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保利·狮子湖房产证号:川(2017)新都区不动产权第0016419号(写明财产名称、数量等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