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俊,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暂住哈密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雪荣,女,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暂住哈密市。
上列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明,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密昱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闫志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娇凤,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培俊、杨雪荣因与被上诉人哈密昱鑫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1202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培俊、杨雪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旭东
审判员 马占文
审判员 王 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