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柯勇,男,汉族,原居住地海口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绍山与被执行人柯勇民间借贷纠纷应缴案件受理费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琼0107民初3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一、缴交本院(2020)琼0107民初3622号案的案件受理费1019元;二、负担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柯勇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向公安部车辆管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证券、工商、保险以及不动产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柯勇名下有一辆汽车及少量零钱外,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车辆因被其他法院查封且下落不明,本院未予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柯勇的部分银行卡采取了限额冻结的强制措施。
二、本院到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柯勇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柯勇的公积金存款已经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提取,现存少量余额,因数额较小,本院未予处置。
三、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柯勇曾经的住所地海口市******房进行查找,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本院将被执行人柯勇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以对其信用进行惩戒,并在今日头条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本院查明 五、经本院再次通过上述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祥 虎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欧阳惠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淑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