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国平,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务工,住宁夏平罗县。
被告:宁夏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银川市金凤区瑞银财富中心C座16-16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峰,系宁夏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告:袁阿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银川市金凤区。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平与被告宁夏易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袁阿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马国平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国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国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国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