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阮长灵,越南名:NGUYENTRUONGLINH,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
被执行人:阮友阳,越南名:NGUYENHUUDUONG,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
被执行人:黎硕才,越南名:LETHACTAI,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
被执行人:丁文南,越南名:DINHVANNAM,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
被执行人:梁文议,越南名:LUONGVANNGHI,男,****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阮长灵、阮友阳、黎硕才、丁文南、梁文议罚金、没收财产一案,本院(2020)粤5102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51刑终175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阮长灵处罚金人民币33000元,被执行人阮友阳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被执行人黎硕才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执行人丁文南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执行人梁文议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阮长灵、阮友阳、黎硕才、丁文南、梁文议国籍不明,无法查明其身份信息,无法进行网络查询查控及无法了解其下落线索。本院认为,因无法查明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无法了解其下落,无法进行查询、查控,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执行立案须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没收的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已是实际扣押,不存在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情形,应予裁定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5)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粤5102执18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收缴罚金;
二、驳回移送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