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负责人:张会礼,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礼,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赵勋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唐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受理执行的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与赵勋业、唐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川1132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案件标的:借款本金75169.95元及罚息、律师代理费3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3.00元,申请执行费:161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一、对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的存款帐户进行了限额冻结,已划拨了被执行人赵勋业的银行存款25114.61元,划拨了被执行人唐英的银行存款40612.35元;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勋业所有的位于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村路62号2-1-2号的成套住宅(权证号:56953,建筑面积:76.8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向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目前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573.00元,申请执行费1616.00元,借款本金62537.96元。除此以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边支行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其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赵勋业、唐英名下房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川1132民初3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 优 梅 审判员 赵 钧 审判员 邛莫木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兰 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