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贵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原告:刘清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黄序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贵棠、刘清泉与被告黄序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刘贵棠、刘清泉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贵棠、刘清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贵棠、刘清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贵棠、刘清泉已预交,由原告刘贵棠、刘清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