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新区。
被执行人:盘春笋,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执行人:李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盘春笋、李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李青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李志强认可由法院定期提取李青的工资收入依法分配发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81民初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