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92777728922E,住所地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宁海道599号。 法定代表人:赵以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新,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英,女,公司职工。 被告:祝福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审理经过
秦皇岛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祝福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秦皇岛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秦皇岛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淑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