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单位:新郑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赐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刘赐星罚金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赐星银行存款9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