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负责人:马某1,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2、高某1,该行职员。
被申请人:大连腾远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市场大厦608-1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09638559XB。
法定代表人:李玉龙。
被申请人:朝阳小平五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公营子镇冶金铸造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46896937234。
法定代表人:王浩杰。
被申请人:贾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申请人: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腾远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小平五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贾某1、王某1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8504.2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财产保全担保函,由该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腾远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小平五丰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贾某1、王某1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98504.29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变卖、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如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本次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马栏广场支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