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龙井市安民街(原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22元,减半收取1961元,由原告龙井XX建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