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邺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艳(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被告:张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谭大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黄秀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陶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雷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张正辉、谭大学、黄秀英、万庆、陶静、雷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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