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邺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艳(特别授权),该行员工。
被告:张正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谭大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黄秀英,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万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陶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雷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张正辉、谭大学、黄秀英、万庆、陶静、雷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