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3010177T。
负责人:戴深宇,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兴渔绳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97394678W。
法定代表人:高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庆宁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78号(五里桥停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60831392X。
法定代表人:高红曙,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执行人:朱振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兴渔绳网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庆宁塑料有限公司、高平、朱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皖0103执5346号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