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迎宾西路400号办公大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旷丽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萍,女,****年**月**日出生,住贵德县。系该公司出纳。 被告:尼玛才让,男,****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尼玛才让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尼玛才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德方格尔智慧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许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