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古交市人。 被告:闫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古交市人。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因要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慧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