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池北区。

被告:孙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池北区。

审理经过 原告周磊与被告孙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合伙开工作室,后因经营不善倒闭,经协商被告同意给我40000元借款,并出具欠据,至今尚未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孙甲未出庭,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辩称:一、孙甲不欠周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法院应驳回被答辩人(周磊)的诉讼请求,孙甲借周磊款项不属实,借款合同另有隐情。2018年5月,经孙甲堂哥孙一横介绍孙甲跟周磊认识,经双方协商,同意合作并开一家工作室,由周磊出资孙甲出技术来合作经营,约定利润各占50%。后因经营中双方分歧较大,周磊擅自做主加大投入,周磊带着我去周磊朋友处借款20000元,约定2个月偿还。但工作室收入都是由周磊管控,我没分得利润,在周磊朋友处借款也未能还上。工作室解散,我同意工作室的设备、电脑、售卖游戏账号的欠款归周磊所有,但周磊要求我承担工作室50%的投入金额计40000元,我不同意承担这笔费用,因为当时合作初并没有这样约定,但周磊经常来找我并威胁我和我的母亲。某天,周磊朋友将我用车接到工作室,逼迫我签下40000元借款欠条,但欠条是在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不是我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原、被告合伙开电脑工作室。2018年12月4日双方解除合伙关系,被告孙甲给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称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以上事实有原告周磊提交的借款合同、照片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在合伙期间拖欠原告债务属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4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借款合同的签订,存在胁迫行为,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抗辩,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孙甲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磊借款本金40000元。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孙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增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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