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漆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申请人:蔡衍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赣0925民初2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蔡衍金的银行工资账户。申请人漆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蔡衍金银行工资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漆武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蔡衍金银行工资账户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