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住所地:临夏市解放路57号。 负责人:赵某,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系该分行个人金融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系该分行个贷客户经理。 被告:马某,男,回族,现住和政县。 被告: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诉被告马某、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于2020年10月22日以被告马某、甘肃三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逾期债务,余款双方协议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