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克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被告:吴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克雷与被告吴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克雷、被告吴振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克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欠款4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3日,吴振涛向刘克雷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刘克雷人民币56000元,用于偿还刘克雷金融借款一案本息。应于2020年3月底还清,逾期未还清,追究吴振涛一切法律责任。2019年12月23日”。到期后,吴振涛归还了15000元,至今仍拖欠41000元,吴振涛以各种理由不还款。无奈,原告只好起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吴振涛辩称:答辩人承认原告所诉是事实情况,愿意分期返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振涛为偿还原告刘克雷的借款,于2019年12月23日向原告刘克雷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刘克雷人民币伍万陆仟元(56000元),用于偿还刘克雷金融借款一案本息,应于2020年3月底还清,逾期未还清,追究吴振涛一切法律责任。欠款人:吴振涛2019年12月23日”。到期后,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5000元,剩余欠款41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庭审中,被告吴振涛称现在没有能力返还全部欠款。被告称计划于2021年9月底之前返还原告欠款10000元,2022年1月底之前返还10000元,剩余欠款21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返还完毕。原告刘克雷要求被告吴振涛在2021年12月底之前返还完毕止,被告吴振涛称无能力在该期限内还完。双方没能达成一致还款意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诚信原则。被告借原告借款的事情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被告应当予以支付,迟迟不予支付,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总之,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振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克雷支付欠款4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被告吴振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