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志全,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居民,云南省马关县人。因本案于2021年5月11日被马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一部刑诉〔2021〕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春萍、书记员廖永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志全醉酒后驾驶飞肯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云H×××××)由马关县十二团驶往骏城路方向。21时许,行至马关县新农贸市场门前路段处被查获,经鉴定,送检的马志全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19.06mg/100ml。

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事实成立,所列证据是: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志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马志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志全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马志全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马志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且被告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志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马志全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志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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