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西路17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4790041R。 法定代表人:童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昌吉州瀚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西外环路126号新疆全优农资市场2-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846520571。 法定代表人:王金延,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金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被执行人:闫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昌吉州瀚园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金延、闫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1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24,854.62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924,854.62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17日前将案款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578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杨永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