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益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荷塘村凯达商城1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程群。
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杭信。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益友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0日,原告株洲益友广告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株洲益友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洲益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易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