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明坤。
被告:邓敉。
被告: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兰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明坤与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马明坤以西安碧丰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原告支付工资100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明坤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明坤撤回对被告邓敉、安康市中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明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