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被执行人周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案外人杨玉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23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审查中查明,本院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冀0123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黄海霞名下位于正定县。又查明,被执行人周振国与黄海霞2009年7月6日登记结婚,2019年5月30日办理离婚,上述房产2013年8月30日办理产权登记。本院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冀0123执1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房产。
2020年9月8日案外人杨玉增以上述查封房产属于已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本院审查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冀0123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杨玉增的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案外人杨玉增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并要求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在本院执行实施部门尚未作出是否应当解除查封的执行行为下,以(2020)冀0123执异98号执行裁定驳回杨玉增异议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另查明,案外人杨玉增与申请执行人李国平就上述房产查封事宜已达成和解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已解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冀0123执异98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素芳
人民陪审员 朱爱军
人民陪审员 刘清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郭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