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海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宝市焦村镇坪村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宇,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锋与被执行人灵宝市焦村镇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海锋向本院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282执2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