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任某某。 被执行人:田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82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某某、田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4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田喜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保险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田某某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的现金价值,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