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淑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李秀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王艳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
审理经过
原告刘淑珍诉被告李秀丽、王艳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雪源独任审判。
原告诉称
原告刘淑珍诉称:被告李秀丽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的员工,原告刘淑珍因与李秀丽存在储蓄业务关系而相识。2019年1月16日原告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办理储蓄业务,需要存款50000元,由被告李秀丽接待并代为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李秀丽请求原告将款存入其名下顶任务并拿出手机让原告看行长公布的当月没有完成拉存款任务人员的名单,原告认为对自己没有损害就同意了被告的要求,被告李秀丽借此将原告的存款存入到了被告王艳来名下(当时介绍与王艳来系夫妻关系)。因存款后原告当场发现存的不是自己的名字和存款期限与原告认可的一个月不相符就提出异议,经李秀丽解释并出具了一张收条,来证明存款情况后原告离开营业厅。此后原告不能按期取款,被告李秀丽因其他案件被羁押。2019年8月,原告以本案诉求向法院起诉,因不能确定案涉款项是否涉嫌犯罪,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李秀丽案件目前已经判决,但本案涉及的存款50000元未被法院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秀丽、王艳来返还存款50000元,要求李秀丽、王艳来赔偿上述款项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损失10000元,要求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西大街支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艳来的住所地等身份信息不详细,本院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淑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给原告刘淑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