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北大街。
被执行人:李康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炉城镇西大街。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0日受理曾西申请执行李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偿还借款972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李康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康林名下有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因该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故暂时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康林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康林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通过电话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李康林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