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大委,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安徽鲜绿园果蔬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秋松,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20年8月7日作出的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9年9月22日,当事人通过四川鲜绿园果蔬饮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启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中心加油站销售了“鲜绿园”琵琶王果汁饮料72箱,该产品包装标注有:“润喉清肺”等内容。2020年5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鄂崇市监询字(2020)17号《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广告印制费用及证明上述产品包装标注“润喉清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向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该产品包装印制费用的《明细分类帐》,累计金额为13369.44元,但未能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安徽鲜绿果蔬饮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414元行政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通过四川鲜绿园果蔬饮料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启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咸宁崇阳中心加油站销售了“鲜绿园”琵琶王果汁饮料72箱,该产品包装标注有:“润喉清肺”等内容。2020年5月11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鄂崇市监询字(2020)17号《询问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广告印制费用及证明上述产品包装标注“润喉清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明材料。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向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该产品包装印制费用的《明细分类帐》,累计金额为13369.44元,但未能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20年8月7日,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既未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2021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鄂崇市监处字(20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