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随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执行人:陶孝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执行人:王孝芝,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关随生与被执行人陶孝华、王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7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两被执行人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17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40元。因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一、已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陶孝华名下车牌为湘L×××××号小汽车,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无法进一步处置。该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申请执行人若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陶孝华名下的两个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若要续行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四、经本院委托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昭通市彝良县人民法院)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回复其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经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经穷尽执行措施,除本院已控制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粤0607执1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健钊 审判员  卢秀丽 审判员  王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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