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稳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被告:朱光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地区吉水县,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郑稳青与被告朱光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稳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光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稳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朱光红偿还原告郑稳青工程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郑稳青是经营广告的个体户,于2019年10月份,承揽被告朱光红在北戴河新区处的广告牌业务,总工程款两万元。被告先期支付了一万元,工程完工后剩余一万元尾款一直未支付。被告于2019年12月9日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付清尾款,并当场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朱光红没有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款人朱光红(362422198612228736)尚欠郑稳青,证号(130322198103160016),电话188××××5777,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本人承担,2019.12.31付清,157××××1999,2019.12.9,朱光红。
本院查明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原告为被告在北戴河新区处制作、安装广告牌,总价款20000元。被告先支付了10000元,完工后,剩余10000元未支付。2019年12月9日被告出具欠条,承诺在2019年12月31日付清,后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广告牌,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承揽人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约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朱光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郑稳青承揽报酬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光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振会
人民陪审员 苏玉国
人民陪审员 刘 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