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殷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鹿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心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殷德胜与被告陈心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德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言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心四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殷德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在2021年3月22日被告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9000元,约定在2021年6月22日偿还,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陈心四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39000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3月22日,被告陈心四向原告殷德胜借款39000元,约定于2020年6月22日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陈述相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心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殷德胜借款3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陈心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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