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栋419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甄立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艳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恒盛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3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查,陈艳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向其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上诉人陈艳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之内交纳诉讼费,上诉人陈艳在上述期间内未予交纳,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批准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艳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陈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戴 伟 审判员 朱建军 审判员 许 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贻云 书记员胡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