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古城路30号。
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其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被告王其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皖,被告王其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王其彬支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代偿款、未付保费合计28437.63元;2.依法判令王其彬支付违约金1313.82元(以30825.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暂算至2021年2月18日,按照0.06%/日计算,请求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王其彬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王其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简称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其彬因经营需要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借款3.7万元。2019年10月10日,王其彬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为前述借款出具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保险单对保险费金额、保险金额、保费缴纳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另约定在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赔偿后王其彬需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同时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有权主张赔偿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2020年12月,因王其彬不能正常偿还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贷款,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按照约定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赔付代偿款27821.69元。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收到代偿款后,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约定将其对王其彬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认为,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对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理赔后,有权向王其彬追偿。由于王其彬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其彬辩称,1.保费金额过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费计算到银行的利率里,这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2.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代偿的数额我不清楚;3.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的利率是如何计算的,也不明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提交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投保单、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理赔确认书、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系统缴费清单、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10月10日,王其彬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2019年10月11日,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由王其彬签名予以确认。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贷款金额3.7万元,保险费22173.84元,保险金额41059.81元,保费在银行扣款之日每月按时缴纳,每月615.94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80天(含)以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2019年10月14日,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与王其彬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其彬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借款3.7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36个月,实际借款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前一日的1年期LPR为基础,加壹佰伍拾bp(1bp=0.01%)确定;以每一个月为一个周期还款,还款日为每季末月或每期末月的借款发放日对应日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按约向王其彬发放贷款3.7万元,王其彬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2020年12月4日,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赔付了王其彬拖欠的借款本息27821.69元。王其彬尚欠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保费615.94元。以上款项合计28437.63元。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向王其彬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致本纠纷产生。为本次诉讼,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其彬与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及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投保的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王其彬未能按约偿还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的借款本息,致使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承担了保险责任,农行淮北淮海路支行已从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取得保险赔偿金。依据保险单的相关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故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主张王其彬偿还代偿款、未付保费28437.63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王其彬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人赔偿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赔偿款项和未付保费,保险人自理赔当日开始计算,以投保人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向投保人收取滞纳金;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据此主张王其彬按每日0.06%支付违约金,该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故,涉案违约金应以代偿款、未付保费28437.6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问题。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与王其彬在保险单中约定保险人理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理赔款项、违约金、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等。人保财险淮北分公司主张王其彬支付律师代理费450元,理由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其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代偿款、未付保费共计28437.63元及其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50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负担77.5元,由王其彬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