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0262611T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原告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原告客户经理。 被告:刘某1,男,汉族,住高台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被告:刘某2,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被告:刘某3,男,汉族,住高台县。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告刘某1、李某、刘某2、刘某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元,减半收取计92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846元,退还其923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多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苟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