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县大木山平安脚手架店,经营场所: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服装城。 经营者:艮蓉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县大木山平安脚手架店与被告胡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邵阳县大木山平安脚手架店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县大木山平安脚手架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县大木山平安脚手架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简寻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琦标 书记员唐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