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刘金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刘金姣与邵东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非诉一案中,异议人刘金姣对本院作出(2021)湘执274号结案通知书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刘金姣称,根据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21)湘051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李建红位于邵东市新建房屋、李雪梅位于邵东市房屋的查处职责,因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异议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和邵化解文[2020]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李雪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的违法面积处以罚款12901元的行政处罚,对李建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面积处以罚款10629元的行政处罚,以该两项处罚罚款履行到位为由同意结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2021)湘0511执274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继续强制执行(2021)湘051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金姣与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第三人李建红、李雪梅不履行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职责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湘0511行初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对李建红位于邵东市新建房屋、李雪梅位于邵东市房屋的查处职责。判决书生效后,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8月5日分别作出邵城(两)罚决字[2021]第7111号、邵城(两)罚决字[2021]第7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雪梅违法建筑(面积322.53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12901元,对李建红违法建筑(面积265.74平方米)处以罚款人民币10629元,且李雪梅、李建红已足额交纳了罚款,足以认定邵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已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的方式作结案处理,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刘金姣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海浪 审 判 员 刘满平 审 判 员 王 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