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肖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 被执行人:陈明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谷华与被执行人陈明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谷华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明德银行存款125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肖谷华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明德银行存款1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应得收入或其他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贺诗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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