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朝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原告:张朝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原告:张朝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原告:张朝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原告:张朝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红花岗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静,红花岗区深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遵义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5203903374308311,住所地:遵义市新蒲新区新蒲镇新中村。
法定代表人:刘元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东,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英,贵州瀛黔(仁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朝彬、张朝柱、张朝棋、张朝元、张朝禹与被告遵义市中新建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朝彬、张朝柱、张朝棋、张朝元、张朝禹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朝彬、张朝柱、张朝棋、张朝元、张朝禹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朝彬、张朝柱、张朝棋、张朝元、张朝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