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凯旋路财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何万刚,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刘辉诉被告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刘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退还收取的代办旧车下牌费、新车上户费、公司开支费、计价器检验证书费共计1020元;2.诉讼费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原、被告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经营的湘NY××××号出租汽车更新。原告出资购买出租汽车车辆和出租汽车设施、设备及税费,被告以企业法人优势地位强制原告交纳代办旧车下牌费150元、新车上户费150元、公司开支费520元、计价器检验证书费200元,合计102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约定交费义务,而被告收取上述费用无任何依据,应予退还。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刘辉与被告公司无任何关系,因为他的车是2020年从原车主杨涛、张华那里用十多万买的,所以跟公司没有产生任何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杨涛、张华在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关系存续期间,对其承包经营的牌号为湘NY××××号出租汽车实施了车辆更新。2020年2月,杨涛、张华又将更新的湘NY××××号出租汽车车辆以约1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刘辉。刘辉与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之间无因车辆更新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刘辉起诉芷江侗族自治县志兴出租车有限公司返还代办旧车下牌费、新车上户费、公司开支费、计价器检验证书费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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