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李长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燕、被告李长有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偿付利息3400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至同年9月,被告李长有共向原告借款44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月息1%(月息一分)。借期届满后被告一直承诺还本付息,但所欠本金44000元,利息34000元至今尚未清偿。为此,特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李长有辩称,被告如实向法院作说明,当时李军存款是通过我到房产中介公司进行存款,利息1分,我是中间人,经手人,后来担保公司都倒闭了,钱都弄不出来了,但是我依然向房产中介赵小华催促,但他是将钱投到其他地方了,没钱了。钱早一天晚一天都会还上,我自己现在无能为力。会把本金还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长有分别于2014年4月6日向原告李军借款8000元,2014年7月6日借款10000元,2014年7月19日借款20000元,被告李长有均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率为月息1分,均以现金支付。以上借款按约定利率分别对应计算利息至2021年4月6日为6720元、8100元,至2021年4月19日为16200元,共计利息为31020元。上述款项经原告李军向被告李长有催要,支付700元。 2014年9月10日经被告李长有,原告李军向他人出借款项,原告李军持有的借据,不显示被告李长有的名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当保护。原告李军分三笔向被告李长有出借本金38000元,均有借据,并约定利率为月息1分,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李长有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约定利息。被告李长有已支付原告李军700元,未约定返还的是本金还是支付的利息,依法应认定为支付的利息,应从原告李军请求的利息额中扣除。原告李军请求被告李长有返还其出借他人的借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长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军借款38000元,并支付利息303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109元,被告李长有负担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希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丽 书 记 员 庞俊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