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桂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被告:刘恩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张桂珍与刘恩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桂珍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珍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桂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桂珍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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