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河南省睢县凤城大道与春水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706694331D 法定代表人:靳光先,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新同,系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睢县鑫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十字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邵方铖,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睢县睢州大道中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卜宝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金华市解放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应金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应金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施大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陈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吕江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刘华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睢县鑫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应金良、施大海、陈志勇、吕江宝、刘华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来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422执1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司连杰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余伟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