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静,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黎燕平,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申请执行人:陈敏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广西元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邓以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碟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钟静、黎燕平、陈敏芳与被执行人邓以灿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桂7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0514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并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中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