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孙红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曲童诉被告孙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14日向原告下达了《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70元,但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因本案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曲童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