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景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开具商品混凝土材料款价税合计719443.8元的普通增值税发票;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3月11日、4月20日签订《采购合同》,被告向原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金额分别暂定为400万元与300万元,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全额普通增值税发票,合同价包含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以及与货物有关的特殊要求等可能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因合同约定为暂定价,原告根据向被告银行账户支付材料款核实,双方实际发生混凝土交易额为612.233285万元(价税合计),而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了价税合计材料款普通增值税发票540.2889.05万元,尚有71.94438万元商品混凝土普通增值税发票未向原告提供。被告作为供方,合同中约定其收款后需向原告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证实被告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已向原告作出了开具发票的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原告就被告71.94438万元材料款未开具发票事务多次联系催要,被告却置之不理至今未提供,造成原告无法入账,根据合同第十条约定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请,恳请贵院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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