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08号704、705。 法定代表人:万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容绍云,广东宾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朱志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勤君,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志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8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港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朱志春的全部请求,支持港美公司所请。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误解港美公司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仅支付部分设计费用与客观事实不符。事实上,港美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涉案房屋全部设计工作,并已经向朱志春交付,朱志春已经签收获取了港美公司的设计成果,理应支付全部设计费。1.双方于2019年1月23日签订《装饰设计定单协议》,设计工作自2019年1月23日开始,至2019年10月21日,港美公司向朱志春交付包含施工图在内的全部设计方案,朱志春签名确认。朱志春在一审起诉状中已经明确表示满意认可。根据朱志春的要求,港美公司按照报价单上的项目进行设计绘图,而朱志春的报价项目皆为基础工程,没有另外加设背景造型、柜子、天花等项目,基础工程只有扇灰和水电,而扇灰不需要施工图,水电图已经完成设计,专业人士可以拿着港美公司的图纸,对应报价单上的项目完成施工。2.双方在房屋设计已经完成且经朱志春满意的情况下,开展工程施工工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附件附表2:包括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即签订本合同时,施工图纸已经存在。3.除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外,港美公司为朱志春的邻居(另案被上诉人)完成了地下室工程,朱志春完全知情并表示满意,换言之,港美公司的施工能力已经通过事实证明,不存在朱志春为解除合同,突然认为港美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情况。4.港美公司向朱志春移交的设计成果已经包含了施工图,正常的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可以单独按图纸设计完工施工工作。二、朱志春单方解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明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工程施工的相关标准,细节,是有关施工的全部工作,而不是图纸设计服务。2.《装饰设计定单协议》与《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并不互相取代。朱志春只是为了获得港美公司的设计成果后更换低廉价的施工方,才找出理由解除合同。3.所谓平面电路图的优化问题,首先其不影响工程开工,朱志春以此拖延开工,港美公司只能被动接受。图纸优化问题,双方已经磨合一年半有余,双方一直通过微信修改的方式讨论修改,完全可以继续通过这种方式完成优化,对工程开工不造成障碍。而且朱志春自2019年1月委托港美公司设计开始,直至2019年10月交付设计成果,再至2020年7月提出所谓的问题,足足花费了一年半时间,而一审法院仅把问题简单地归结为设计方没有满足委托人的合理诉求,并以此为由可以合法解除合同是错误的认定。4.另本案不是个案,是系列案,系列案中的被上诉人各种解除合同的理由虽然各不相同,但时间和观点如出一辙,是有预谋的故意解除合同。

被上诉人辩称

朱志春辩称:1.一审判决将朱志春交付的设计费定金3万元认定未转化为《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首笔装修款有误,但其他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正确。2.港美公司上诉主要目的是拖延时间。3.一审朱志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楚反映了港美公司在经多次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以及依照常理推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已经构成重大违约。4.港美公司提交的所谓图纸,非专业人士都能看出仅仅是简单的平面图,不是可以用于指导施工的施工图,港美公司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意见在一审中未提及,在二审中提出只是为了拖延时间。5.港美公司系“夫妻店”,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这一点从其至今拿不出为公司员工购买社保的名册足以看出,也从其擅自将承揽的王定芬的土建工程转包给街边施工队最后撂挑子的事实可以看出。

一审原告诉称

朱志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港美公司向朱志春退还装修预付款1126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港美公司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港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朱志春向港美公司支付设计费80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年1月23日,朱志春(甲方)与港美公司(乙方)签订《装饰设计订单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设计,其中室内装修面积约180平方米,花园装修面积约80平方米。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30000元。甲方在设计图纸和报价项目确认后,同意将本装饰工程交给乙方施工,双方协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并开工的,只收取施工设计服务费(收费标准见附表《2018年设计收费标准》),共计金额以补充条款为准。甲方只需乙方设计,不需乙方施工的,设计费共计80000元,原交定金可抵设计费。甲方交齐定金给乙方后,乙方按双方约定好的时间开始对甲方工程进行量房和平面方案设计工作。量房后(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设计时间)设计师/个工作日完成平面图设计,客户确认平面图后,设计师/个工作日完成效果图设计,客户确认效果图后,设计师/个工作日完成施工图设计。每阶段的设计内容需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才可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因甲方未予以回复或签字确认所耽误时间及后果由甲方负责。若甲方6个月之内一直未予以回复或签字确认,乙方有权停止设计,甲方之前所交任何费用乙方有权不予退还。2019年3月23日前出好效果图施工图。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原设计方案作出调整修改(风格修改需另加收设计费)。在未交齐设计费之前,所有图纸及报价归乙方所有。因甲方原因终止本协议,甲方原交定金不予退还,转作设计补偿费,乙方停止图纸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经甲方签字后,甲方不签订施工合同或在施工过程中停工或终止施工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交付全部设计费80000元。乙方提供以下设计服务内容:1.现场勘测,可根据甲方需求,最少到现场指导3次;2.提供室内设计图纸一份(含电脑效果图及施工图的打印件)。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装饰工程合同书》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或本协议未约定的,以《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为标准。甲方需配合乙方提供设计、装修、报建的有关资料,包含但不限于:(1)原建筑结构施工图;(2)原建筑水、电、气等施工图;(3)物业对装修的有关规定;(4)甲方设计装修功能要求表等。双方还在协议中补充约定以下内容:1.装修部分满三十万,则享受九折优惠。2.免费制作效果图拾张。3.以下优惠方案选壹项:(1)送全屋地面砖,设计服务费优惠为叁万;(2)设计服务费免费。协议所附的《2018年设计收费标准》中载明的收费标准如下:2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大户型房屋按面积计收设计费,其中设计师的设计费为每平方米320元;专家设计师的设计费为每平方米360元;高级设计师设计经理的设计费为每平方米460元;设计总监的设计费为每平方米1000元。施工设计服务费按套计收费用,其中设计师的费用为12000元;专家设计师的费用为20000元;高级设计师设计经理的费用为35000元;设计总监的费用为56000元。水电竣工图制图费每套1800元。《装饰设计订单协议》签署当日,朱志春向港美公司支付了设计定金30000元。 2019年8月,港美公司向朱志春提交了《港美装饰工程预算表》,明确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税前预算价为375483元,设计服务费为80000元(设计总监)。朱志春签字予以确认。2019年10月,港美公司通过微信向朱志春发送了六张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效果图(电子版)。 2019年10月21日,朱志春(甲方)与港美公司(乙方)就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签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的设计负责人为黎家健。房屋套内施工面积180平方米,户外施工面积80平方米。乙方采取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承包。甲乙双方保证每天工程作业时间至少为8小时,开工时间以物业批准为准,土建完成后进场开始计算。合同造价详见预算表。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的方式提供。设计费详见《装饰设计定单协议》,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甲方义务包括:开工前三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并负责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申报登记,以及依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等。双方同意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预算表》为本工程单价及数量的基础约定,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工程款的30%;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泥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35%;泥工完成后,木工进场前支付工程款的30%;验收合格当天支付工程款的5%。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为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非违约方可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载明:1.装修半包部分(材料加人工)满叁拾万,则享受九折优惠。2.AB两项优惠方案任选壹项:A.送全屋地面砖,设计服务费优惠为叁万元;B.设计服务费免费。 朱志春与港美公司确认在2019年10月21日,港美公司向朱志春出具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平面图。朱志春在图纸上签名表示认可。2019年10月21日,朱志春向港美公司支付了首期工程款82645元。 2020年6月,朱志春多次催促港美公司进场施工,黎家健表示需先出具电路图后再进场施工。2020年7月11日,黎家健向朱志春发送了平面电路图。之后,朱志春多次对平面电路图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黎家健前往涉案房屋现场勘验并对电路进行定位。黎家健认为其无需前往现场,只需要朱志春在图纸上进行标注和说明,待其按照朱志春的要求修改图纸后即可开展施工。朱志春不同意黎家健的意见,并要求港美公司向其出具工程进度计划,双方对工程进度及质量问题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黎家健拒绝朱志春要求其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电位确认的要求,并主张涉案房屋的土建工程迟延完工导致港美公司迟迟不能进场施工,现工价已经上涨,港美公司需要时间联系工人进场施工。如朱志春需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工期,则要上调工程收费标准。双方多次就上述问题发生争执。 2020年9月7日,朱志春通过微信告知黎家健,因其至今为安排人员进场装修,港美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民事合同履行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朱志春通知港美公司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港美公司退还装修预付款112645元。黎家健认为,朱志春一直不确认电路图,故其无法开展施工,双方没有约定黎家健本人必须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沟通。黎家健不认同港美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朱志春补齐设计费。朱志春与港美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0年9月7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朱志春已聘请案外人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进行施工。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朱志春与港美公司签订的《装饰设计定单协议》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朱志春与港美公司确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0年9月7日解除。港美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并未进场开展装修施工,故其应当将已收取的装修工程款退还给朱志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朱志春在《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支付了首期工程款82645元,港美公司应将该款项退还给朱志春。根据《港美装饰工程预算表》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装修工程款不包含设计费,因此《装饰设计定单协议》并未被《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取代,朱志春主张其支付的30000元设计定金已转化为装修款,没有合同依据,该款项不应作为装修工程款予以退还。朱志春在港美公司出具平面电路图后,要求设计人员前往涉案房屋现场确认具体的电路位置,属于委托人的合理诉求,港美公司应予以配合。虽然《装饰设计定单协议》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要求港美公司的设计人员前往涉案房屋现场确认电位的具体施工位置,但在港美公司未向朱志春出具施工图的情况下,朱志春的上述要求并未超过合理限度,也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港美公司一再拒绝朱志春的要求,系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朱志春据此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港美公司以朱志春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不同意退还装修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如上所述,《装饰设计定单协议》并未被《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取代,港美公司亦按照《装饰设计定单协议》的约定,出具了涉案房屋装修工程的效果图和平面图,根据等价有偿原则,朱志春应当向港美公司支付相应的设计报酬。根据《装饰设计定单协议》的约定,港美公司需向朱志春提供的设计图包括平面图、效果图以及施工图。港美公司除完成效果图、平面图外,至今未能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工作,而施工图才能体现具体装修特点和技术要求,是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重要依据。鉴于此,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装饰设计定单协议》约定的设计费标准,并考虑港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朱志春向其支付设计费30000元。因朱志春已支付30000元设计定金,故其无需再向港美公司支付其余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志春退还装修款82645元;二、驳回朱志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1276元,由朱志春承担340元,由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936元。反诉受理费900元,由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562元,由朱志春承担338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在于:一、港美公司是否已完成设计工作及朱志春所应支付的设计费金额;二、朱志春解除涉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违约。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涉案《装修设计定单协议书》的约定,港美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设计方,向朱志春提供设计服务的合同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室内设计图纸一份(含电脑效果图及施工图的打印件)。而港美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仅向朱志春发送了效果图,而未依约向朱志春交付全部施工图。因施工图是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重要依据,故港美公司未能依约提供全部施工图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港美公司的违约程度,酌情确定涉案设计费为30000元符合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本院对此予以维持。港美公司上诉称其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其上诉要求朱志春支付全部设计费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涉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港美公司的设计人员需要前往涉案房屋现场确认具体的电路位置,但在港美公司未能出具相关施工图的情形下,朱志春要求设计人员到现场确定具体的电路位置并未超出合同履行的合理限度范畴,港美公司据此拒绝违反了合同附随义务,不符合合同履行中需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朱志春对涉案合同的解除并不具有过错,且港美公司在合同解除前并未实际开展装修工作的前提下,一审法院判决港美公司应将已收取的装修工程款予以返还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港美公司上诉称朱志春单方解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构成违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港美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上诉人广州港美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官润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戴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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